司法機構宣布,《法院(遙距聆訊)條例》今日刊憲生效,為法庭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據,使法官和司法人員在考慮條例要求後,在合適情況下於各級別法院和審裁處的法律程序進行遙距聆訊。
遙距聆訊是司法機構提升法院運作效率的主要措施之一,可省卻訴訟各方以及其他參與者、包括證人親身到法院大樓出席法律程序的時間,有利法律程序的排期工作,也有助法院更妥善應對難以預見而使訴訟各方未能親身出庭的情況。
2020年至今,各級法院和審裁處已進行逾2,100宗遙距聆訊,經驗相當正面。司法機構會加強推廣使用遙距聆訊,並在可行情況下,在合適的法律程序尤其是簡短法律程序和審訊以外的刑事法律程序,更頻密使用遙距聆訊。
司法機構提醒所有法庭使用者,《法院(遙距聆訊)條例》已引入新罪行,將未經授權而記錄、發布和廣播以實體聆訊和遙距聆訊進行的法律程序定為刑事罪行,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監禁五年和罰款十萬元。
條例並修訂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》,擴大法庭內攝影罪行的範圍,涵蓋對法院處所及法院處所內任何人士作出影像或語音紀錄,並提高最高罰則至監禁一年和罰款五萬元。
遙距聆訊一般適用於民事及審訊以外的刑事法律程序,但司法機構計劃約六個月後才開始在後者使用遙距聆訊,讓持份者有足夠時間準備。